女员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合同上岗位填写的是“管理”二字,已过50周岁,且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,社保机构也确认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。现单位以其50岁应退休为由,开具了书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(单位已盖章,员工有异议未签字),强行终止了其劳动合同,该通知单一联在员工手里,存根在单位。员工已申请劳动仲裁,请求裁决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,并未申请裁决恢复劳动关系,特此请教以下问题:
问题一:
1、用工单位的观点是: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是为了协助该员工办理退休手续,而且,该员工拿到通知单后,仍然在上班,有工资,不存在事实上的终止劳动合同,单位无需赔偿。
2、实际情况是:该员工应该55岁退休,并未申请50岁退休,更不存在申请单位协助办理退休手续之说,而且自接到单位的书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后,主动向单位领导提出尽快完成工作交接。可是单位领导以等待交接,先处理日常工作为由,要求该员工上班。虽然在仲裁期间,该员工也没有申请恢复劳动关系,为不影响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,仍然坚持上班。
3、现在麻烦出现了,单位的做法是:员工还在上班,以没有形成事实上的终止劳动合同为由,强行要求员工继续上班,否则以旷工论处,并单方继续给该员工发放工资,再以其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合法解除劳动合同,拒绝赔偿。
4、疑问是:该员工认为出勤就应该发工资,不出勤就不发工资,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应在提起仲裁时就已经终止,那么单位的上述说法成立吗?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去上班?是否无论上班还是不上班都不会影响仲裁结果呢?单位这样处理合法吗?能够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吗?该员工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?
问题二:
1、 如果仲裁结果使该员工获得赔偿,今后该员工处于失业状态,就符合了50岁退休的条件,所以在50-55岁之间可以申报退休,若没有找到工作,只能申请退休,退休工资是以50岁退休年龄核算,可以办理退休手续。该员工本是55周岁退休,已超过50周岁,因单位原因,造成了身份转换,使退休年龄随之发生变化。可单位以给予了赔偿为由,要求员工必须55岁退休,若55岁前办理了退休,就去法院告社保机构及该员工,申请该员工退还赔偿金。这种请求能获得支持吗?
2、若单位赔偿后,该员工就与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,以后的路如何选择是该员工个人的问题,特别是单位领导已经明示了打击报复的方法,使得该员工被逼选择赔偿金,无法选择恢复劳动关系,不能更不敢在该单位继续工作到55周岁,那么该员工50-55周岁期间失业无奈选择退休,原单位追溯赔偿金法院若支持的话,依据的条款是什么?这种情况下有什么法律条款可以保护该员工的合法权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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